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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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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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支付
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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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支付
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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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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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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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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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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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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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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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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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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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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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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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動者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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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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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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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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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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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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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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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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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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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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