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HR的最怕遇到勞務糾紛,如果期間再加入一個派遣公司,HR就要一個人代表公司去“抵擋”勞動者和派遣公司,非常乏力,今天就來給大家分析一個實際案例,讓大家看看在一般情況下,什么時候公司是不該賠錢的!
勞務派遣公司未給派遣員工繳納社醫保,派遣員工因病住院,醫療費用由誰承擔?
2016年12月17日,某派遣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派遣服務協議”,該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約定“派遣員工在甲方(A公司)工作期間,由乙方(某派遣公司)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該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約定“乙方根據相關規定為派遣員工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單位應繳納部分由甲方承擔”;該協議第九條第(一)款約定“本協議有效期從2016年1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
某派遣公司與曾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書”,該合同書第一條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該合同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甲乙雙方(甲方即某派遣公司,乙方即曾某)和用工方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
2016年1月1日,曾某開始被派遣到A公司從事駕駛員(送貨)工作,該派遣公司未給曾某辦理社會保險(含職工醫療保險),每月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曾某社會保險費。2016年4月7日,曾某發生腦溢血到醫院住院治療,花費共計22,822.42元。
2016年5月31日,曾某向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派遣公司、A公司共同支付醫療費23,111元。2016年6月30日,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某派遣公司對該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某縣法院。某縣人民法院判決該派遣公司支付給曾某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醫療費損失13,376.19元。
派遣公司不服判決,向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中,經調解由派遣公司支付給曾某不能報銷的醫療費10,000元。 后派遣公司認為,由于A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為曾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此給派遣公司造成的損失應該由A公司承擔。
某派遣公司于是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派遣公司損失10,000元。 A公司辯稱:曾某系某派遣公司的員工,為曾某辦理社會保險是某派遣公司的義務,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某派遣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某勞務派遣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法律要點是: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法院認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第10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見,繳費單位是否為職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是職工能否報銷相關費用的唯一條件。
2)本案中,曾某與原告某派遣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是該公司職工。該公司應當為曾某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對曾某因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所造成不能報銷醫療費的損失理應由某派遣公司承擔。至于原告某派遣公司與被告A公司約定曾某的社會保險費單位應繳納部分由被告A公司承擔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作處理。故原告某派遣公司要求被告A公司承擔此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還有一種特殊情況,A公司按月將派遣員工的社醫保費用支付給派遣公司,但是派遣公司沒有給員工足額繳納。A公司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其實不然,這時候如果出現比如派遣公司跑路了或派遣公司失去了償付能力等,A公司仍然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至于派遣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私自扣押本應給派遣員工繳納的社醫保費用,屬于民事范疇。)
(1)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之間是勞動關系,向員工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是其法定義務。
(2)在實務中,有的勞務派遣公司常常強調“代繳社會保險金”。為防范勞務派遣公司規避風險和推卸責任,應在勞務派遣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務派遣公司必須依法為派遣員工繳納社保;同時,約定用工單位對以上事項的檢查權以及發現問題的處理機制和責任承擔。
(3)如果由勞務派遣機構繳納,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派遣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將派遣員工社會保險費等費用支付給勞務派遣組織,確保派遣員工社會保險待遇等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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