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市政府新聞辦舉辦的通氣會上說到,新修訂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將于12月1日正式頒布,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此次修訂并未對積分指標體系、申請積分程序等內容進行調整,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沒有變化。
《管理辦法》明確了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及便利。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持證人在本市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并享受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享受辦理出入境證件、補領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等便利。
該辦法共35條,明確要求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居住登記。居住登記有效期一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截至目前,上海已經累計發放居住證380多萬人次。本辦法規定,其實施前已經辦理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實施后,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簽注的,按此進行辦理。其中,已辦理積分且持證人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請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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